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综合执法案件卷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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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管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信息 |
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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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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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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