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农业农村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 |||
单位(盖章):南明区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动物疫情信息、处置情况报告及下达的相关经费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 |
2 | 未经统计局公布的农产品加工率、规模企业个数、加工总产值等农产品加工有关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
3 | 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的详细住址(到具体门牌号)和身份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
4 | 兽药、饲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
5 | 重、特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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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
7 | 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网评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
8 | 组织人事内部运转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
9 |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财务和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
10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
11 | 党员统计信息、公务员统计信息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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