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阳市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将开展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推荐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15年以上;
(二)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南明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传承义务;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违法违规记录。
侧重以下项目进行申报:
(一)新列入第十二批、第十三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二)前十一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无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履行传承义务不力的项目。
以下情况,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明确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项目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单一代表性传承人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工作,未直接参与项目技艺传承实践的人员。
(一)申报表:填写完整的《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包括申报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等(见附件1);
(二)申报片:时长7—10分钟以内,DVD格式,清晰展现申请人技艺水平、传承情况等(见附件2);
(三)实物及资料: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图片、文字资料等(可附清单);
(四)其他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有助于说明其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证明材料(如有)。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向区文旅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前须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并提交完整推荐材料及申报材料;
(三)审核评审:区文旅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由区文旅局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须为被推荐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及街道公开区域),公示无异议的,报南明区人民政府公布。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学者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把材料质量关,确保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公开透明,履行告知。申报工作中,要做好信息公开,详细告知申请人作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明确责任,强化传承。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确保非遗项目有序传承;
(四)按时报送,严格把关。请各申报主体于2026年4月25日前,将推荐表、申报表、申报片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统一报送至区文旅局文物非遗科(联系邮箱:1812077237@qq.com )。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1: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表.doc
附件2: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片制作要求.doc
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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