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明区委办公室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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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明区委办公室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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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用于保障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区发展改革局按职责负责办公用房规划、建设、置换等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投资安排、下达投资计划等;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以及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区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区政府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的区级党政机关及区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已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移交《不动产等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配套资料,并配合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尚未登记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权属登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购置或置换等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使用单位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原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由区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服务、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建设。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单位要从严控制符合规定建设的项目,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向区政府申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区级其他党政机关和乡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向区政府申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获批后按基建程序申报立项和建设。

申报前应当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置换。党政机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

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调剂。单位因编制增加、机构增设或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集中、就近、适用原则,在现有闲置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各单位申请调剂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人员编制和位置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编制文件、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申请进行核实,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结合全区闲置办公用房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调剂手续。

第九条办公用房的租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租用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人员编制和位置、租赁费用测算及依据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编制文件、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单位申请,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及租金标准,再由使用单位报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附审批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安排预算。

(三)办公用房租赁标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区级党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后,应将租赁合同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五)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维修项目。

(一)日常维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及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满足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必要的细微改造,且申报资金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办公用房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经费从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中型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进行局部修复,且申报资金在5万元至10万元(含)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三)大型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面修复,且申报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大中修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度的下半年,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进行维修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汇总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大中修项目申报情况,列入办公用房维修年度计划,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财力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完毕将维修完成情况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维修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突发应急项目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行政办公区ABC区公共区域的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处置。区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征收拆迁、无偿划转、置换、出租出借、产权转让、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置利用,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指导下,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适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制定核发《南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并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自行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确保档案完整。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台账。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台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发生变更时,及时将调整更新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及时腾退移交办公用房。涉及以下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移交办公用房:

(一)调离或者退休。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其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若内部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实批准。

(二)机构编制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改制或撒销。改制后的单位不在本实施细则适用或参照范围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改制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将原办公用房资产划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后,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办理;单位撒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1处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监管,严格履行有关管理程序,并适时对区级党政机关(含下属二级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区纪委区监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级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单位开展业务需要配置的用房,应根据相关行业规定配置。从严控制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确有需要的,须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区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管理。本实施细则对于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未尽事宜,待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办法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如国家、省、市另行出台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


中共南明区委办公室2026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