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政策文件汇编
(2015-2021年)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
国家法律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1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9
3.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号) 12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5〕90号) 19
5.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 22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29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 35
8.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39
9.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46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 54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59
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67号) 62
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65
14.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69
15. 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73
贵州法规政策文件
16.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77
1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 82
1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号) 91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99
20.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25号) 101
21.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 108
22.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8号) 118
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37号) 123
24.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127
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7号) 134
26.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5号) 141
27. 关于做好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黔经信中小〔2017〕5号 )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
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你委《关于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高技〔2015〕167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和协调《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意见》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三)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专局、外汇局、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主动研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相关工作,及时制定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信长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员: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钱克明 商务部副部长
杨子强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张志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鲜祖德 统计局总统计师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赵争平 证监会主席助理
梁 涛 保监会副主席
孙照华 外专局副局长
李 超 外汇局副局长
王春法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二、示范布局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四、建设任务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步骤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有利于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二、政策措施
(四)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支持各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总局等负责)
(五)改善金融服务。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切实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七)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电网公司等负责)
(八)开展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等负责)
(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一)创建创业园区(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三、组织领导
(十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农业部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农业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国际化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国与包括“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亮丽名片。
二、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典型案例经验复制推广。在市县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众创研发指引,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知识产权“雷霆”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全国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退役军人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制定完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便利性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和华侨大数据中心。探索国际柔性引才机制,持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启动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西藏、新疆等地区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全国妇联、港澳办、台办、侨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六)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科技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九)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吸引海外人才到国内创新创业。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互促共进。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系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公布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鼓励搭建工业互联网学科引智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建设,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拓展“创响中国”系列活动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对各类赛事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运用科技化等手段,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的改革,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落实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推进地方有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全国统一的担保行业体系。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完善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研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进一步夯实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基础,加快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世界一流学科集群。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合作新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九)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国家级新区探索通用航空、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安全等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平台。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托中心城市和都市圈,探索打造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或企业开通总体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推动建立京津冀、西部等区域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十强百佳工程,鼓励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等国际化平台作用,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推动建立政府间创新创业多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重要载体,推动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务实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促进务实国际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十二)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促进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以新动能支撑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尤其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巩固壮大创新创业内生活力
(一)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减负政策,根据所在统筹地区政策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双创示范基地通过延长孵化期限、实施房租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经营负担。优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双创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作用,推广“一键申领、网上兑现”、“企业网上跑、政府现场办”等经验,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物流、资金、用工等问题,补齐供应链短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应对疫情影响的新业态新模式。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相关服务费,支持开展线上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大企业带动作用,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创新主体解决生产经营难题。在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加快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发挥多元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创业就业重要载体
(四)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顺应消费需求升级和服务便利化要求,重点围绕托育、养老、家政、乡村旅游等领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区域示范基地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供需衔接、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打造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标杆项目,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发展面向重点群体的专业化创业服务载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优先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实施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大学生创客、返乡能人等入乡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加大对乡村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七)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示范基地打造并在线开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加强创业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依托高校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实践紧密结合。推动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建立创业导师共享机制。支持区域示范基地与高校、企业共建面向特色产业的实训场景,加快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促进大学生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国家创新能力基础。(教育部牵头负责)实施双创示范基地“校企行”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岗位需求,支持将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纳入企业示范基地人才储备和合作计划,通过职业微展示、创业合伙人招募等新方式,拓宽创业带动就业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中央企业示范基地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新增企业,探索不纳入压减净增法人数量。(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发展“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大企业+创业单元”等模式,依托企业和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提升协同联动发展水平,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
(九)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开放场景、开放应用、开放创新需求,支持将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产品纳入大企业采购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负责)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聚焦核心芯片、医疗设备等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合作机制,带动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瞄准专业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加强双创示范基地“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牵头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认定或备案条件,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科技部、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对双创示范基地相关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教育部牵头负责)优先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鼓励国家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双创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加强新兴领域创业投资服务,提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加大对细分领域初创期、种子期项目的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构筑全球化创业重要节点
(十四)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际创业孵化器,与知名高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海外创业项目转化效率。支持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部、证监会、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优先将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多双边创新创业合作机制,支持承办大型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活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际合作产业园、海外创新中心。加强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创新创业政策沟通、资源融通和链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依托双创周“海外活动周”等举办创新创业重点活动,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海外孵化器、国际创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土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合作提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
(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七)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企业示范基地重点在建立大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完善中央企业衍生混合所有制初创企业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融通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示范基地率先试点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制度,建立可操作的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探索“事业合伙人”方式,形成骨干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八)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示范成效差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
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提出的“中小微企业大有可为,要扶上马、送一程,使‘草根’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的任务,我们研究提出了聚焦政策、完善机制、集聚资源,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的工作思路。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创新、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引擎,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是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创业致富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是“双创”的重要主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推动“双创”为主线,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促进民生持续改善结合起来,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工作,着力优化环境,让千千万万的创业者、创新者想创业、想创新,能创业、能创新。
二、推动“双创”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动政策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中小微企业。
(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缓解创业场地难、创业成本高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创业基地积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要求,加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示范平台服务质量好、带动作用强、公信力高和平台网络覆盖广、触角长,以及贴近企业、了解需求的优势,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创新服务。要积极完善和推广中小企业服务券制度,支持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四)加强投融资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系列文件要求,继续深化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交通、建设、农业银行签署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加强与金融部门协同配合,继续开展与所在地银行业分支机构的合作,创新政银合作模式,务实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获得信贷支持的能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进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更多地向创业创新企业投资,满足创业初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发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不断增强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强化创业创新培训。要利用各类创业创新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开发针对不同创业创新群体、创业创新活动特点的创业创新培训项目,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质量品牌意识,使他们敢于创业创新、能够创业创新。要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建立一支创业辅导师资队伍,加强创业辅导,开展贴身帮扶,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军转民技术培训及政策解读,支持中小企业运用军转民技术创业创新发展。
(六)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计划。互联网与各行业各领域的融合,不仅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培育发展,也能为“双创”提供肥沃的土壤。各地要在继续抓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中小企业两化融合能力提升行动的基础上,支持引导信息服务商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过程、采购与营销、质量检验、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服务和物流等核心业务发展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积极推广电子商务在小微企业中的应用,鼓励依托中小企业平台网络构建电子商务平台。
(七)开展丰富多彩的“双创”活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创客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丰富多彩的创业创新活动,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和活力。
(八)加大“双创”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创业创新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要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报道创业创新先进人物事迹,营造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宽容失败、勇于开拓的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
三、工作要求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创”工作,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领导,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双创”工作开展。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对推动“双创”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略)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略)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为重点,扶持培育和示范带动并举,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末,公告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地方培育和建设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探索一套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科学布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行政服务、公共宣传、优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引导,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资源,制定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
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综合利用闲置厂房、城市楼宇、园区设施等场所条件,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形成地方特色。
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新理念,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整合资源,融合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的作用,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资源,补短板、强服务,完善功能。加强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创新模式,提升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服务信息化。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二)集成内外部服务资源,实现服务平台化。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以平台化的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数据库,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
(三)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化。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企业对服务效果满意度的评价意见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四)推动产业有机联动,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态化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构建入驻企业资源共享、原料互供机制,加强专业化协作。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新产业圈。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入驻小微企业对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直接设立或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与创业创新相协调的资金链。
(五)打造环境友好型基地,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化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三废”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与预警服务,帮助入驻企业降能耗、降成本,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减排,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发展。
(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发展。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互联网+”融合。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汇集分析物业、企业、项目、技术、人才等信息的能力,加强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智能监控、智慧能源等平台建设,推动项目智能评估、健康体检、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水平。
(七)发挥各类主体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特色化发展。结合各种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对于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等为基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对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打造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对于行业骨干企业设立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在研发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四、政策扶持
(一)推动用地政策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推动双创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支持。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三)完善金融保障力度。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引导,大胆探索,相互借鉴,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制定适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实施计划。科学组织,合理定位,设立计划推进工作组,建立计划推进时间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宣传和推介,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运营的新模式、新思路,推广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资本对接会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务实高效的政策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5日
(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任务,支持重点群体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支持示范基地以“四个牵引”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60万个就业机会。
(一)新兴业态牵引。聚焦“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模式,面向在线教育、智能体育、智慧家政、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托育、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线上回收等领域,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应用试点,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为市场主体开发同步课堂、远程手术、远程监护、数字旅游、实时调控、演艺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应用提供支撑。
(二)平台企业牵引。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家电回收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化转型,增强线上服务能力。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带动行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抱团创业。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三)示范项目牵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同步规划社会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组织实施一批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双创”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精心遴选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承担示范项目,从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
(四)先进典型牵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等重要平台,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项目,以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基地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310号),支持高校、企业示范基地以“四个做实”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30万个就业机会。
(一)做实结对共建。第一批和第二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拓展结对伙伴,通过共建双创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动活动常态化。第三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加快建立结对共建关系,协商制定“六个一批”重点任务清单。
(二)做实项目孵化。企业示范基地要及时在“校企行”官网平台上发布更新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对“揭榜”团队全程跟踪,精准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场地、研发设备等支持,投资、参股、并购有价值的项目。高校示范基地要定期向结对共建的企业示范基地推荐技术过硬、市场潜力大、合作伙伴亟需的创业项目。
(三)做实活动组织。结对伙伴要加强工作协同,共同组织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赛事活动,共同开展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讲师进校园等活动,共同办好创业投资基金对接会、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
(四)做实岗位供给。企业示范基地要组织引导下属单位及创新创业生态企业充分释放岗位需求,以员工招聘、招募创业合伙人、提供实习见习岗位、招聘科研助理等形式,为结对共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校示范基地要引导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行”专项行动,及时将信息推送给需要创业就业的学生。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组织实施融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链主”企业以开发战略性产品或技术为牵引,吸纳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研发、供应体系。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验室,建设单个主体建不起或多个主体分建不划算的创新创业平台,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二)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组织实施应用场景开发行动,盘活分散在中小企业手中的技术产品,形成可快速复制迭代的系统级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合格产品贴牌生态链企业标志,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协商共治生态。组织技术标准领航行动,与中小企业共同研制技术标准,牵引产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深化合作,研究发布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行业研究、数据统计、国际交流和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预警。投资生态链上的关键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科技成果。
五、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着眼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相关示范基地以“四个抓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力争2021年转化1000项技术,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抓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选派到企业工作等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支持职务发明人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创业孵化机构等资源,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抓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举办知识产权拍卖会、科技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向市场主体推介、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探索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改革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
(三)抓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返乡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技术交易市场等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瞄准小批量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专用软件等短板,开发追求快速迭代的“最小可用品”,孵化细分市场的隐形冠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抓实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符合条件的全部向社会开放。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设施、仿真模拟、科研数据、办公空间等资源。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示范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抓。
(一)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3月底前完成结对。各示范基地结合近期确定的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中,选择一项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各示范基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000字以内),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4月底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双创”专项债券、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介、示范基地表彰激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基地组织的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示范项目投资对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房租减免等支持。
(三)做好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向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推荐典型企业、典型项目、典型成果,放大示范效应。2021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总结各示范基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定期公布区域发展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税金融等法律、法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和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当增长。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中小企业创业;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财政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十条 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且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和失信追究等信用制度。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数据共享体系,依法提供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土地使用、人才档案、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聚集区等多种形式支持创业。
第二十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集聚,形成主业突出、产业集聚、分工配套、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资金)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风险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环境,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各类企业园区优先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园。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动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政府资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
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培育知名品牌。
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五章 市场开拓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改造、整合企业物流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中小物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到境外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开拓市场。
第三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品,通过技术改造和提高质量,淘汰落后工艺、落后技术,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三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并更新有关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信息。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建立区域性综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的培训机制。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经营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员工人事管理、职称评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中小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中小企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一)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订购报刊杂志、音像制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
(四)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六)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应当返还。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应当向中小企业公开优惠政策信息而不公开,以及应当对中小企业适用优惠政策而不适用的,由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实现最广泛的就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我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互动,以加快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重点培育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成果转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更多地满足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为重点的青年就业需求。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和促进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就业吸纳能力。(牵头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继续落实“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每年新增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创新政府采购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对小微企业新招录劳动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继续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关联审批等方式,限时办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全面实现“一照一码”,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积极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实施100个创业孵化基地和100个农民工创业园(点)“双百工程”建设,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鼓励员工成为平台的创业者,构建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减税降费奖补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当年新招录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健全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认真落实促进创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场地便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场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积极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原则,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及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和困难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年期限的展期,展期不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担保机构,放宽许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强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贴息奖补资金保障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推行财政贴息周期政策基础上多元化的贴息协商模式,探索建立“三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互相担保、信用社区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政策,降低反担保门槛。(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聘、等职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探索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实施科技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成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项目与科技金融融合。(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积极支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全面实施“雁归兴贵”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障、信贷、税收等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吸引更多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启动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农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科技人员创业、能人创业及失业人员创业、残疾人创业等扶持项目,给予创业更多“阳光雨露”。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创建工作,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各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录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信社、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公务员招考和遴选“两个80%”政策,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管理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期满3年,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搭建青年人才创业发展平台,着力吸引国内外人才到贵州创业发展。支持以创客空间为载体的创业要素生成发展,开拓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就业创业新路径,开创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加大政府投入和就业资金筹集力度,整合运用各项引导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融资重点支持。加强校园内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和工作队伍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跟踪扶持机制,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建设社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共享创业导师队伍。健全就业反馈机制,定期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完善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推进残疾人自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农民工就业歧视性规定。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创建,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开设“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省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回流、农村创业人员跟踪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扶贫生态移民的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及长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库生态移民局、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促进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积极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用于择优招录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编制管理,建立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站,实现省、市、县、乡、村(社区)五级服务全覆盖,统一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省共享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省级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工作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困难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应对失业风险就业应急预案,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继续执行失业保险金当年征收部分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就业专项资金的政策,推进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十)健全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人员提供均等化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围绕产业政策和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和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等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制定并落实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与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统一的生均经费政策,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支持、统一招生”的原则,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双挂牌”、“双证书”融合发展。认真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提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完善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标准制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
(二十二)积极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改造提升一批高、中、初级技能培训实训和师资培训基地,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实施技工院校教师国培计划。完善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可比照本岗位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其学历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并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三)强化协调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就业创业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抓好督促落实。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上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支持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创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形成省、市、县三级创业平台体系。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省级从就业资金中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健全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效果调查评估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就业创业典型宣传报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巡回宣讲报告活动及评选“返乡创业之星”等形式,打造就业创业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9日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更好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大力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建立完善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近就业。到2017年,引导75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到2020年,累计引导150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返乡农民工增收致富。将农民工创业就业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和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加快农村同步小康进程。
——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提升。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以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多种培训,不断提升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到2017年,组织开展各类培训90万人次;到2020年,累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180万人次。
——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动员社会力量,提供精准帮扶,引导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促进创业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农民工“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亲民、便民、贴心的服务。
二、拓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空间
(一)顺应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就业。承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就业。鼓励已积累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支持小门面、小作坊提质升级,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升级改造,支持民族民间特色工艺品产业化建设及万户小老板工程等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企业和品牌。引导返乡农民工结合《贵州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清单(正面清单)》开展创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就业。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有机结合,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农民工,依托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林下经济,推动茶叶制品、果蔬食品、软饮料、乳制品等特色食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美丽乡村、小城镇建设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的建设发展,带动创业就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就业。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茶叶、中药材、辣椒等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发展互联网+农村电子商务带动返乡创业就业。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利用贵州电子商务云平台(那家网)、淘宝网(村淘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对接,开设店铺,推动“贵货出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开设网店、成为村淘合伙人和店铺小二。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全要素、全覆盖的新型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到2017年底,推进10000个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1000个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100个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建设(“万千百工程”)。打造“为农网”综合电商平台,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上网开店销售、免费运营管理等服务。推进电商产业园建设,为中小电商免费提供商品集中仓储、质检、摄影美工、包装发货、物流跟踪、人才培训等服务,让农村创业中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小电商实现“零成本运作、零库存管理”。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发挥村级综合服务站、乡镇邮政局(所)、村邮站等服务站办理或代理快递服务,联合快递物流企业、知名电商建立县级运营中心,构建综合服务平台,提高配送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商发件难和农民网上购物取件难问题。(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农委,省内通信营运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能力
(一)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和需求,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和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辅导培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开展农民工专项培训。实施“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无升学愿望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每年培训13万人次,确保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农民工接受至少一次创业就业培训。实施创新职教培训扶贫“1户1人”行动计划,到2017年实现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户1人1技能”全覆盖,确保“培训1人、就(创)业1人、脱贫1户”。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培训”,帮助农民工掌握最新现代农业生产的新技能、新方法。实施“农民培训”,培育生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专业技能型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科技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加强职业教育。实施教育“9+3”计划和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可免试就读省内中职学校,实行注册入学制,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对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可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的助学金补助。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可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并择优录取。在清镇职教城、贵安新区等产业集中度高的职业教育集中区域,建设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创造条件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有条件的企业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农民工到东部企业培训学习。(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实现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全覆盖。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办公,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创业就业“双百”工程。到2017年,在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农业高效示范园区、示范小城镇、高等院校,创建100个创业孵化基地和100个农民工创业园(点)。经省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工创业园,在技能提升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分配、使用上给予重点支持。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为企业提供经营指导、技术帮助、金融服务,企业和农民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农民工创业就业信息监测。各地政府要加强协调组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资源,2015年底前摸清本辖区农民工创业就业基本情况,探索建立劳动力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进村入户开展调查,建立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台帐,依托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和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农民工创业就业监测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积极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好转移接续工作。鼓励进城自谋职业的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患大病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自付部分达到参合地大病保险条件的,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依法依规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实施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流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精准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一)精准建立帮扶台账。以县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教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级基层组织,建立与民政部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的数据平台,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在外务工情况精准建档立卡,造册登记管理, 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帮扶到人。建立落实包保责任制,实施包村联户结对帮扶制度,推行网格化、动态化管理,县级干部包乡镇,乡镇领导干部包组,村级基层组织开展“一对一”、“点对点”返乡创业就业专项帮扶,分片包干,实行定户定人定时定责帮扶,做到“责任清”;精准掌握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收入水平、务工地、工作经历、从事的岗位或职业等,做到“底数清”;精准了解其返乡就业创业意愿、帮扶需求、需要解决的困难,做到“问题清”;精准分类制定帮扶计划,做好帮扶记录并纳入帮扶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做到“任务清”。把留守儿童年龄小、有疾病、处于困境的家庭作为帮扶的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引导其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落实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信函、电话、QQ群、到外出农民工集中地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等多种方式,畅通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信息通道,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在外务工人员送政策,确保“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的知晓率。特别要发挥乡(镇)干部、村支“两委”、妇代会及妇女干部、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由县级统筹印制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宣传、支持返乡谈话提纲及岗位信息等材料,加强对基层一线干部就业创业政策的学习培训,为有针对性开展结对帮扶、加强“一对一”宣传教育提供支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精准开展岗位服务。由市、县政府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等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当地用工岗位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开展用工岗位“送到手”活动,结合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及就业意愿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并纳入帮扶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春节返乡、初高中学生毕业等重点时间节点,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集中提供用工岗位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精准开展技能培训。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缺什么补什么,量身定制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定单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确保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优先享受至少1次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提升一人”的目标。在各类就业技能培训中加强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教育,增强职业道德素质和监护人法律责任意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精准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分布情况作为就业资金分配因素,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对各地扶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调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有关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税费减免手续。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财政支持力度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财政后补助方式对服务于众创空间的平台资源和服务要素,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5万—20万元补助。认定的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给予每个企业100万元能力建设支持。对获得国家认定支持的众创空间,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额度的50%给予匹配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金融服务
(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州绿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帮助其中的优质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农村金融建设。积极鼓励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并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到2017年底实现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黔旅贷”等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客栈、民族特色商品、农家餐饮等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金融扶持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建档立卡返乡创业农民工发放的免担保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金额为5万元,贴息标准为年利率的5%;对农民工返乡创办并确定为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给予财政扶贫资金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年利率的3%-5%。农民工返乡创办微型企业,经审核合格后,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的增量奖励。(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工商局、贵州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组织实施
各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统筹相关经费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组织开展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机构作用,支持帮助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各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督查指导,对在创业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度不理想、相关责任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广泛宣传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宣传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典型、好经验,进一步营造返乡创业氛围,点燃创业激情,引导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近就业,营造创业、兴业、乐业良好环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支持政策参照本行动计划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贵州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召集人:付 京(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张晓萍(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 浩(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副厅长〔副局长〕)
杨 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 瑰(省财政厅总经济师)
顾先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代其平(省教育厅副厅长)
曾海燕(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 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肖荣军(省农委副主任)
马 雷(省商务厅副厅长)
谢 谦(省国资委常务副主任)
任亚林(省地税局总会计师)
丁 琨(省工商局副局长)
彭 龙(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舒葳韧(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炳银(省科协副主席)
张 雄(省国税局副局长)
肖 杰(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 军(贵州银监局副局长)
张国辉(贵州证监局副局长)
黄海晖(贵州保监局纪委书记、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和协调《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意见》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三)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代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9日
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6〕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新增一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新建大学科技园8家以上,新增创业创新服务平台200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个、创业孵化基地100个、农民工创业园(点)100个,扶持各类创业创新团队3000个以上、中小微企业30万户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将我省初步建成全国创新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将创业主体信用作为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贵州证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建立健全创业创新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探索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
(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机制
(四)强化投融资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创业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黔微贷”“电商信用贷”等融资产品作用,采取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支持、风险代偿补偿等方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探索打捆集聚扶持和跟进扶持模式,对集聚创业者抱团发展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成长型、成熟型微型企业给予跟进扶持。鼓励各地法人银行机构探索设立理财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对创业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贵州省股权交易中心采取股权质押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
(五)建立健全创业担保机制。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资金,建立省、市、县级融资担保基金,形成“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属地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对拟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按规定实施再担保。建立反担保机制,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支持创业创新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诚信度评估后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
(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研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实施将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比例提高到政府资助经费的30%、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人力资源费最高可达60%的管理办法。对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不再报批、自主转让,所获收益由单位或企业自主分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依托技术市场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和项目供需发布机制,推动线上线下科技成果对接交易。培育发展一批技术经纪、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助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七)加快培育“四众”平台。制定实施“贵州省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行动计划”。培育扶持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培育一批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社区生活服务需要的众包平台,培育一批助推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的众扶平台,打造一批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四众”平台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并减免1-3年的宽带、房租等费用。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业创新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八)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以市场化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着力构建宽领域、强需求、多层次、实用性的技术平台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大健康产业集聚区等平台的带动作用,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实现跨领域行业协同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托大型优强企业,鼓励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立足产业链开展技术合作,带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围绕茶、药、食品、旅游商品、新型建材等特色产业,着力打造特色新兴技术平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发挥我省军工技术优势,健全军民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建立“军转民”创新技术平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协)
(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以科技资源服务平台等为载体,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打造创业创新便民服务平台,推进“一站式”服务。鼓励探索发行创业券、创新券,打造创业创新能力提升平台,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以建设众筹交易所和举办众筹大会为重点,打造创业创新交易推介平台,促进创业创新资源高效流通和优化配置。(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协)
(十)搭建创业创新产业集聚平台。以创业创新为目标,重点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创业创新型小城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等,全面推进创业创新试验区、示范区、基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加大对省级创业创新试验区、示范区、基地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鼓励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大学城、职教城、产业园区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培育一批具备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扶贫办)
四、培育各类创业创新主体
(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离职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包括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黔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和薪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兼职兼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折算比例可达70%。(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深入实施全省“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以“黔微贷”和“创业担保贷款”等为依托,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以大学科技园区等为载体,积极探索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新模式。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深入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充分利用现有创业园区,重点支持创建3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点)。借力“互联网+”发展农村电商、特色种养殖、特色手工业、乡村旅游等。深入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农民工“众创空间”,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强化财政金融服务等政策扶持,引导更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近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国税局等)
(十四)支持高层次人才来黔创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省外高层次人才来黔创业,支持黔籍人才回乡创业。简化高层次人才来黔开办企业审批流程,由事前审批逐步调整为事后备案。深入实施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将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百千万人才”选拔范围,对入选“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分别颁发“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贵州省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证书,引进当年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经考核认定,继续给予每人每年100万元、50万元奖励。深入实施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落户、居留和出入境、医疗待遇、科研、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办理、购置汽车优惠、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于新获批建设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在站博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人才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五、优化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创业创新专项资金,设立省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重点实施省级“双创”示范行动计划。建立贵州省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地、各部门设立创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争取到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按国家规定从相应的专项资金、基金渠道,以基金配基金、资金配基金等模式予以配套落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继续实行“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大赛,对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产业化项目,采取基金、以奖代补、事中事后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对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十六)落实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凡授权地方政府权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七)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创业贷款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八)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六、多渠道推进创业创新
(十九)大力拓展“互联网+”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精准扶贫等专项行动计划,建设一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融合发展,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发挥科技云服务平台作用,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开展业务培训、供应链管理、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二十)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构建全覆盖、多层次、分阶段的创业创新教育体系。在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创客教育,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30元至1500元。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开展创业创新系列宣讲、咨询服务活动,培训一批农民工创业创新辅导员。省级每年评选1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七、营造创业创新服务环境
(二十二)培育创业创新文化。充分挖掘和提炼具有影响力、传承力的创业传统和文化,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创业思想、创新理念。积极构建创业交流平台,开展创业论坛、“创业青年说”、“创业大讲堂”等文化活动,营造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创业创新文化氛围。(牵头单位:省文化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等)
(二十三)完善社会服务。整合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民营(私营)企业协会等专业协会及其成员单位资源,搭建创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创业主体开展期货、融资、财务、法律等专业化服务。探索发行“创业创新服务券”,购买专业化服务,遴选有需求、潜力好、前景广的小微企业进行资助。规范管理各类创业培训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成效明显的培训机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与信息委、省工商局)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工作要求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县( 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扩大就业容量,搭建更优创业平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将保就业作为稳增长的主要目的。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 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和安排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及时将重大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现产业转型与就业提升协同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制定全省服务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推进能源、化工烟酒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稳定其就业规模。推动大数据、大健康、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旅游、新型建筑建材五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加快实施黔中城市群发展规划, 深入推进11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拓展县域经济就业空间。 积极承接国内外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优化承接环境,做好配套服务,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领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深入实施“3个15万元”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税收贡献激励、融资贷款支持等措施在激励创业、吸纳就业、发展产业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做好困难区域就业工作。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政策,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支持力度,促进其转型发展,积极培育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以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为重点,扎实推进就业脱贫工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争取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 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发展资源型、技术型、融合型、服务型数字经济,推动创建一批数字经济示范城市、示范区(县)、示范小镇、示范园区、示范景区、示范行业和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加快发展,扩大企业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 “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营造宽松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继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严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探索整合部门职能,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金、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基地 (园、点)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 年的孵化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支持。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倾斜。 探索设立“创业创新奖”, 用于支持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 (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服务体系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先用于支持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农村 “三变”改革的创业项目,以及具有扶贫带动效应的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三权抵押”制度,通过互相担保信用社区等形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积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运用市场调节机制, 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原则,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积极发挥现有基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 实施全员培训促进就业脱贫
(十一)全力推进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围绕省内外用工市场需求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以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为重点,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未就业劳动力开展全员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让他们有业可就,确保每一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至少有一人以上实现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二)多种形式拓宽就业渠道。摸清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就业扶贫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加强劳务协作拓宽就业渠道,依托当地产业发展就近就地挖掘就业岗位,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和引导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发和收集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每年向每位贫困劳动力至少推荐3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三)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 “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运用扶贫再贷款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特惠贷”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强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和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促进更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 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建立完善高校创业休学制度,合理设置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 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 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基层工作保障措施,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政策。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 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等政策,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基层专武干部、国有企业等招录范围,在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继续拿出一定名额用于招录退役士兵 (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乡镇 (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事业单位人员紧缺岗位直聘机制。教育部门要用好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允许一次性补助与就业见习补贴一并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补贴范围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国外学习并获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贵州籍留学生回乡就业创业的,享受同等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降低服务门槛,落实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依法为国家和省的重点引才计划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 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以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个性化培训,帮助每年新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高社会竞争力,逐步完善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军转干部个人自主作为的就业创业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台账,摸清未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需求,强化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在退出现役1年内进行1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全省一体化退役士兵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提高退役士兵培训率、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六)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职工。推进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安置职工。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并在经办年度7 月底前足额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费; 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实施。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 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分流职工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主创业、 在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 按规定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分流职工,按规定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等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去产能任务重、分流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维稳办、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七)健全完善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半年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在城镇居住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者可在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处于无地无业状态,在农村常住的劳动者,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以上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援助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八) 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为援助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按照“认定一人、援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开展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成员情况摸底, 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实施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快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 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 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 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 精细服务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 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方式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依托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围绕创业项目,构建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创业生产线”。加快建设面向全省、开放共享的创业导师库和项目库,充分发挥好创业导师的作用, 强化创业项目的评估和推介。完善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开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和促进脱贫攻坚的创业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创新项目。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开发帮扶机制, 加强创业项目征集与培育衔接、推介与孵化联动, 提高创业项目转化的成功率。积极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试点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外出农民工的沟通对接,摸清情况、主动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国家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充分运用国家职业培训包,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推行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策。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脱贫攻坚的需要,增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职业培训工种(专业)。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统一培训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等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 每人每天发放40元的生活补助费。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 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 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机制改革,放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限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探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民营资本参与程度。利用泛珠三角联盟、海外人才基地等平台和渠道,引入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高端项目。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3万元奖励。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七、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权益保障、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充分发挥司法援助、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五)提高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 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一专多能、一人多技,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构建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大专、本科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方面,分别享受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应政策待遇及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对在生产一线做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等方面,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六)加强监测研判。强化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就业重点人群就失业状况和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情况。综合利用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价格、收入、劳动工资等经济数据,开展就业数据和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性分析,扎实评估就业数据的准确性、匹配度。 深入开展就业形势分析,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支撑。(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七)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八)注重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就业创业典型宣传报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各地可通过开展典型宣讲、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活动,树立就业创业榜样,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 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7〕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紧紧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贵州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省创业投资企业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快构建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满足创新型企业从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投资体系,到2020年,全社会创业投资超过500亿元,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超过100家,重点打造3家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将贵州打造成为在西部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地。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