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全区各高层建筑楼栋业主(住户、租户)、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现就禁止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层建筑范围界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二、禁止配送时间要求
自2025年12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网点)应停止向高层建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并妥善处理已配送但尚未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用户整改内容事项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目前,仍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可改用管道天然气,对符合管道天然气安装条件的高层建筑,用户可向当地燃气公司申请报装管道天然气;对暂不具备管道天然气安装条件的,倡导选用电或其他安全可靠的清洁能源替代。
四、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危险物质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宣传引导与监督
各乡(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居民的宣传引导,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配送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监督。服务电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51-8529338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851-85815066、区公安局电话:0851-85523362、区消防救援大队电话:0851-8551911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851-85860683。
请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
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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