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治报 | 他人商标不可“盗” 司法保护见真招——南明区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圆满化解首例知识产权纠纷
【案件回顾】
今年6月,创业青年小蒲(化名)为了提升自己公司的影响力,未经某著名企业的允许擅自注册并使用该企业的商标标识,将该标识作为门匾放置、装饰办公门面、在网络上宣传等。该著名企业发现后,将小蒲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小蒲的公司立即停止网络宣传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起纠纷诉至修文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集中管辖法院)后,经了解,原告公司位于天津市,而被告即小蒲的公司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因系知识产权纠纷,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工作机制,该案件被分流至南明区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处理。
南明区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驻点法官收到案件后,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经过多次走访,了解到被告小蒲正处于创业艰难期,且就该商标标识所获利益并不大,经法官多次耐心沟通释明,小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一定损失,并且在南明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拆下印有原告企业标识的牌匾、撕毁相关装饰。原告企业得知该情况后,赞赏小蒲知错就改的勇气,工作人员也向原告企业讲述该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背后的创业艰难,劝说原告企业减少赔偿金额。经过多番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
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利器,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代表一个企业的形象和文化。该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应引起广大群众的警惕。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海量的数据信息、纷繁的经营主体、层出不穷的新鲜噱头常常让人们感到“乱花渐欲迷人眼”,但市场经济终究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企业应当将精力和智慧放在改进商品特色和提高服务质量上,而不是依靠“傍名牌”来误导消费者,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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